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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检察院跨省收集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42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2-04-21 11:40    点击次数:84

长沙检察院:跨省收集银行卡为境外赌博网站洗钱,42人获刑

 

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其余3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潘某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38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案42名被告人分工不同,呈金字塔型结构。处于金字塔顶端的即本案第一被告人潘某某,其在芙蓉区成立代号为Q37的跑分工作室,从上线技术人员处获取跑分系统账户和密码,招揽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从中获取过账流水固定比例的分成。另外潘某某还在江西省新余市、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开设了分工作室,提供跑分系统账户和密码由被告人肖某某等3人负责管理,潘某某领取分工作室的一定比例分成。其余的38名被告人除操作转账外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工作室使用或收取别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工作室。


2021年4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以潘某某等4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承办检察官在严格审查案件卷宗的基础上,与多个部门案件承办人沟通全案案发过程,认为本案的跑分工作室负责人潘某某等4人所使用的挂卡跑分系统就是bitbase平台,为赌博网站进行资金交易结算,赌客在充值、提现时,均需要用到bitbase平台进行充值提现。工作室每天过账流水200万元左右,获取的利润分成为过账流水的7‰,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属于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网络赌博司法解释中“网上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当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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