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4-26 04:25 点击次数:216
1月14日,安徽潜山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该起案件是潜山市首次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黄某某系2020年7月份加入李某某在缅北经营的电信诈骗公司,期间分别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的聊天、上分等工作,2021年6月份离开该公司。因抓捕、取证工作受限,黄某某诈骗数额无法查实,如依据前期规定,实行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认定方式,则无法对黄某某进行有效打击。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2021年6月17日“两高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意见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潜山市检察院对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随之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在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的态势下,如何有效打击此类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上述意见的出台,有效解决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案件取证、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为有效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境外不再是“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