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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披上“隐形外衣”汕头一为“上家”操作“GOIP”设备犯罪团伙被捣毁

发布日期:2022-04-20 23:16    点击次数:131

电信诈骗披上“隐形外衣”, 汕头一为“上家” 操作“GOIP”设备犯罪团伙被捣毁

 

      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已毋庸赘言。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均成立了反诈中心,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打击、防范、宣传等工作。通过打防结合、预防为先,从2021年6月起,全国电信网络诈骗发案数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

 

  记者了解到,当前,被称为“不仅谋财而且害命”的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分工明确,还滋生了“配套行业”,使各类诈骗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在广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的一宗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5名被告人就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以此获利的下游犯罪环节成员,而他们最终也难逃法律的惩罚。

 

  案件要从一个已于开庭前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说起。2020年8月开始,马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了一名外号“甜瓜”的人,双方约定由马某负责将“GOIP(虚拟拨号)”等通信设备接入电源,保证嵌入的SIM电话卡在每天上午10时至晚上7时正常通话;“甜瓜”等人则在该时段冒充淘宝、唯品会等网购平台客服人员,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在双方谈妥每张SIM电话卡每天收取700元至900元报酬的条件后,马某先后发展了潮阳籍女青年郑某如、郑某燕和男青年蔡某明,湖北籍女青年杜某燕等人加入该犯罪团伙,各自操作持有的“GOIP”等设备正常运行,协助上游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年8月下旬率先“入职”的郑某如以每张SIM电话卡每天200元至300元的价格收取报酬,至被抓获时共非法牟利3.16万元。郑某燕“入职”时间是同年9月23日, 至被抓获时共非法牟利1.32万元。十余天后蔡某明也加入这一“团队”,至被抓获时共非法牟利9600元。杜某燕“入职”较迟,而且还是受雇于同案人黄某,至被抓获时非法牟利700元。

 

  同年9月18日,澄海籍男青年余某特在明知马某准备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实名注册的两张电信手机卡卖给对方,非法牟利400元。同年9月20日至21日,他还从马某那里取得“GOIP”等通信设备并负责保持正常运行,共非法牟利1000元。

 

  经统计,郑某如操作“GOIP”等通信设备协助上游犯罪团伙使用SIM电话卡实施电信诈骗期间,该团伙共实施诈骗22宗,骗得被害人陈某、刘某、朱某等人合计101.6万多元;郑某燕这两个相关数字是19宗、96.7万多元;蔡某明这两个相关数字是16宗、70.9万元;杜某燕这两个相关数字是12宗、51.5万多元。余某特贩卖的两张电信手机卡被“甜瓜”、马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共作案3宗,骗取3名被害人合计4.91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马某、郑某燕、郑某如、杜某燕、蔡某明、余某特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缴获路由器、GOIP设备、智能电源、小汽车、车辆GPS定位干扰器、POS机、手机、手机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去年5月,潮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潮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如、郑某燕、蔡某明、杜某燕犯诈骗罪,被告人余某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本案事实,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如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燕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明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某燕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特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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