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01 12:31 点击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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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案件,井陉籍人栾某栋因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栾某栋安排梁晓林将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杨某某偷渡回国,随后,梁某林联系杨某某并开车将其送至国境线附近,又联系他人将杨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云南省。
2、2019年12月28日,栾某栋安排梁晓林将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梁某乙偷渡回国,随后,梁某林联系梁某乙并开车将其送至国境线附近,又联系他人将梁某乙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云南省。
3、2019年12月30日,栾某栋安排梁晓林将未办理入境手续的冯某某偷渡回国,随后,梁某林联系冯某某并开车将冯某某送至国境线附近,又联系他人将冯某某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云南省。
检方认为,栾某栋、梁晓某林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梁某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